“高价收购租用闲置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刷单分成”“跑分”这些听起来动动手指就能挣钱的兼职真的这么简单吗?小心了!你可能会因此陷入信息网络犯罪的圈套,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垫脚石,甚至亲手把自己送入监狱。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多名被告人因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信息,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赚取佣金,而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9年底,陈亮(化名)在QQ群内看见一条兼职广告,便按其中的联系方式认识了微信用户“幸福里”。为获取佣金和支付宝抢红包口令,陈亮按照“幸福里”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几个支付宝小号,不久后,账号均因交易异常被封禁。随后,陈亮找到了陈华(化名)、郭某、郑某、魏某等发小和同学,又收购了他们的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和支付宝账号。
陈亮并非通过微信、QQ等有记录可查的社交软件与“上家”联系,而是通过可以“阅后即焚”的隐秘聊天软件与上家对线,并按月获得佣金。在此期间,陈亮逐渐知晓了上家是在境外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属于犯罪活动,但他依然继续收购他人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为赌博平台提供结算服务,累计结算涉赌资金约1亿元,而他自己则从中获利了15万元。陈华、郭某、郑某、魏某虽知道陈亮可能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出于“相信兄弟”“自己缺钱”“抱有侥幸心理”等原因继续提供自己的多个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等,四人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6800万,各获利1万至3万元不等。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陈华供述道:“我曾经因为被电信诈骗了3万元,一直欠着信用卡,欠的钱越滚越多,就想挣点钱早点还清。心里有顾虑,害怕他做的事是违法的,做了一段时间就没给他用了,可后来我女朋友家里出了变故急需用钱,我不得不又再用这方式挣点钱。”讯问时郭某也承认,当自己借出的支付宝账号因为涉嫌电信诈骗转账被平台冻结后,他就意识到钱可能“不干净”,但当问及为什么还要继续向陈亮出借其他银行卡时,郭某说:“我和他从小玩到大,比较相信他,加上只是转账,感觉没有违法,具体也没有多问。”
2021年,公安机关在某网吧抓获涉嫌网络赌博的某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其转账流水的调查,发现赌资流入的账户属于陈亮、陈华、郭某、郑某、魏某等人,有帮助赌博活动结算的重大嫌疑,于是将几人抓获归案。2022年,检察机关对陈亮等人提起了公诉。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亮在犯罪过程中已经明知是跨境网络赌博平台,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赌资,帮助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而被告人陈华、郭某、郑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虽不清楚上游犯罪的性质,但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四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决陈华、郭某、郑某、魏某四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两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本案中的犯罪人所提供的银行卡号、支付宝、U盾、电话卡等,均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
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赃款,会由犯罪分子汇入“卡农”收购或租来的银行卡中,再由“水房”(负责洗钱的人)安排以微信转账、网购等方式将赃款通过看似合法的理由打至多张银行卡中,变为正常的资金,这个过程叫做“跑分”。部分网络兼职所说的网购刷单,很有可能就是以这种形式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明确知道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并提供帮助时才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倘若有人试图通过一口咬定自己不知情来妄想逃过法律的制裁,法院则会根据全案的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列出了诸多可以推定为“知情”的情形,如“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采用隐蔽上网等手段规避调查”“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等。此外,如果明确知道他人在实施网络赌博或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仍然积极提供帮助的,还有可能像本案的陈亮一样,最终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任何可疑的“挣快钱”兼职与非常规的聊天平台都应当谨慎,也不要因为亲戚朋友的交情而轻易将银行卡等借给他人,更不能为谋取高额利益带头组织刷单、跑分,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