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一个人离世后,他的微信、QQ、支付宝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出现继承纠纷问题时该如何解决?
10月27日,由广东省律协、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广州市律协联合主办的产权保护制度与法律风险管理论坛在广州举办。论坛对主题征文获奖作者颁奖。
获奖论文作者、清远市清新区检察办公室检察研究员邹丽婷认为,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障碍,建议建立完善成熟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以弥补立法上的空白。
在邹丽婷看来,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具有必要性。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精神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网络平台分享日常信息,抒发内心的情感。这些网络信息所承载的精神价值不可比拟,更多的是一种回忆和社会关系的传递。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具有的经济价值。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是法律结合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下,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着一些障碍。邹丽婷认为,首先是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立法不完善。早在2009年文化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货币管理的通知》,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也明确了互联网数据权和虚拟财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但是在继承方面,《继承法》暂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其次是网络服务供应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排除。大多主流网络平台的运营商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或转让均持否定或消极态度。
针对这些问题,邹丽婷认为,国家应当补充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以及其在法律范畴上的定位,为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问题提供充实的法律依据。其次,综合考虑现有法律制度,执行多元化、合理化的遗产继承方式,分别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抚养这三种方式中,灵活恰当地选用与之相适合的方式,进一步使虚拟财产在继承过程中的程序规范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