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湖南省网络作协作为第一个发声的作协团体,也表达了对网文作者维护权益的支持。阅文集团也发布声明,表示将在今日(5月6日)启动“系列作家恳谈会”,就作家合约与网络文学写作未来风向等问题进行讨论。
打开新京报APP回看5月5日关于“断更节”的报道。
在此之前,也有过类似的事件,但通常都是网文写手以个人的名义爆料不平等合约等问题,帖子的影响范围也只限于百度贴吧、知乎、微博的个人账号,而对话题关心的网友,大多也是该作家的读者粉丝。然而这次,“断更节”和网文作家的集体抗议,加上之前《鬼吹灯》系列作者天下霸唱被诉侵权的事情,让它们从私人事件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几乎成为了网络文学历史上最重大的集体维权事件。
在著作权和版权维护上,网络文学的环境要更加复杂,涉及抄袭、同人创作、影视改编、版权归属以及稿酬合约等众多方面。由于网络文学的创作模式和读者需求,使得网络文学的作者每日都要承担庞大的文字更新,尤其在同一类型的作品中,经常会出现类似的桥段与情节。这使得过去控诉版权与抄袭的案例有些难解难分。而且,人们对于网文作者的认知大多时间只是停留在“写手”这一身份的阶段,作者只是按照消费者的需要提供文字商品,尤其是不知名的写手,他们的境遇更不会得到太多关注,并且由于对作品是否畅销的不确定性,很多时候网文作者的版权都会在初期以一份廉价的合同交付给发布网站。
而随着网络文学的作者与读者群体日益壮大,以及2014年以来网络文学影视改编所形成的IP热,人们对网络文学作者的关注也日益增加。过去,网络文学的维权通常仅限于打击盗版,例如2005年,红袖添香诉“联想经典读书时空网站”侵权案成为了国内首例文学网站代替作者进行维权的案例;2008年,起点中文网诉“云霄阁”盗版侵权案,最后侵权人被判刑1年半,罚款10万元。可是在盗版和抄袭之外,关于网文作者遭遇的霸权合同问题,则少有人关注。
在从个人的抨击转而成为集体的反抗后,“断更节”可能会为网络文学产业带来一些实质性的转变。网络文学的未来应该如何健康发展,作家在签署合约时应当考虑到哪些问题,如何使用版权法案保护创作者自身的权益,这些都将是网络文学的作者与读者应当关注的问题。对此,书评君专访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邵燕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以及多年从事版权起诉案件的律师(应受访者要求匿名),请他们分别从学界和业界探讨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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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邵燕君
(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免费阅读,“我不是很看好”
新京报:中国网络文学已经形成了很庞大的规模,这与它的生长机制有什么联系?如何看待网络文学的未来?
邵燕君:中国网络文学之所以如此盛大的原因,跟起点团队他们原创出的、后来发展实现成功的VIP机制有着很大的关系。应该说这一套付费机制是网络文学这些年健康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甚至我们可以说,没有这套机制就没有中国今天的网络文学,也没有中国网络文学在海外传播的局面。
最重要的是这套付费制度打造了非常好的粉丝经济。
我们要看到,网络文学最初只是爱好者自发的创作,所以说它是有爱的。但是中国网络文学之所以能够发展到这么大的规模,确实也跟它的商业机制非常相关。这套付费机制很好地把有爱和有钱结合了起来,就是把粉丝的爱、作者的爱,还有商业收益很好地结合了起来。而且在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培养这样一个用户群体非常不容易,现在其实我们说起网络文学有四万多用户,但是这个长期的付费经济可能也就两千多万吧。有大量的盗版读物没有办法解决,还有付费和免费的冲击等等。但是,这些付费的用户为什么付费呢?不是说他们不付费就看不了,因为盗版一直还是很猖獗,他们付费是因为支持,因为他们是粉丝,他们愿意支持喜欢的作者。
延伸阅读·网络文学
《网络时代的文学引渡》作者:邵燕君 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年12月
现在这些年,阅文和起点团队也在不断地想办法发展这个粉丝经济,包括各种作家制度还有评论机制等等,还有最近他们推出的新书推荐机制,这些都非常有原创性,而且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套机制。
这样的一套机制,它非常有利的推动了网络文学健康的、不断壮大的、同时又是一个尊重各种风格和兴趣的一套机制,我觉得是一套非常合理的机制。而且我觉得现在因为形成了这样一个土壤,它是可以深化发展,不断更新的。因为它持续将读者变成作者。这是一套非常健康的机制。我们在刚刚做的研究综述里也谈到了,网络文学能够在今天闯到这一关,恰恰是由于它非常深厚的粉丝经济。这个业界生态恰恰是以付费机制为核心的。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免费阅读将会是网络文学转型的新趋势,你对此怎么看。
邵燕君:现在可能是有免费阅读的冲击,我不是很看好。我还是挺反对抛弃中国原有基础的大资本的冲击的。挺可惜的是,原来反反复复在作者、经营者、读者之间的磨合博弈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现在被一种相对简单粗暴的资本模式给冲击了,那我觉得对中国网络文学的发展是很伤害的,是很不利的。
微博上一位网友关于“断更节”的诉求、声援,来自微博截图。阅文集团对此澄清,称“全面免费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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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创作者与平台,不是劳务关系
新京报:签订一些合同条款是网络文学平台与网文作者之间常见的合作方式。在你看来,签约后的两者在法律上存在怎样的关系?
张洪波:我没有看到这类合同的完整内容。仅就目前网络爆料的信息来看,如果内容属实,网文作者与网文平台并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建立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著作权法规定,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种是著作权转让合同。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阅文集团与网文作家之间的合同应该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有一些必备条件和条款,比如必须是书面合同。现在网络上一些作家曝出的是电子合同或电子签名,这就不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
就合同条款内容而言,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除了需要注明作品名称,转让的具体权利的种类,还要包括转让的价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价。合同内也要有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日期和方式,包括违约责任。如果有些条款不具备以上的必备条件,可能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外,平台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归属、运营以及收益分成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京报:阅文集团在合同中使用“聘请”这个术语来描述平台与作者的关系,也受到不少网文作家的质疑。那么,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形式的委托关系?
张洪波:就目前来看,无论是“聘请”还是“邀请”,在阅文集团与作者的法律关系上,这种措辞是阅文集团单方面的说法,并不符合社会了解的事实。两者应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更不是委托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应该主要受著作权法调整。
假设阅文集团发出邀请,或委托具体的网文作者来创作具体的作品,完成具体的项目,并在创作方向上提供了思路、资金、技术等基础条件,网文作者愿意承担或参与。此时,受委托的作品版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平台,并且平台为此支付价金、对价。但就双方的实践来看,平台与整体网文作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委托关系。
“聘请”之类的措辞可能是阅文集团自己单方面对法律的解读,但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的解释权只归立法者所有。
延伸阅读·版权简史
《版权的起源》作者: [美] 马克·罗斯译者: 杨明版本: 商务印书馆 2018年1月
新京报:如今爆出的合同中被认为存在不少“霸王条款”,比如“作者创作的书,直到作者死后50年,版权都归阅文所有”,“阅文有权运营乙方的各种社交账号”,“如果作品被侵权,平台不承担相应的维权义务”等等。这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洪波:首先,我们需要注意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环境下的客观事实。中国的网络文学发展到现在,一直是民营资本来运作的,相关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没有参与和主导。因此,网文平台从本质上来说会采取商业化的操作,而网文作家相对于平台而言是弱势的。网文平台拥有的资金、技术和运营方面的优势,是任何一个网文作者自己所不具备的,这一点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
即便如此,依照《民法总则》的精神,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民事主体(网文平台与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而且应当是网文作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讲,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因此这个条款也被一些网友称为“卖身契”。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这条款看起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说,我觉得它不尽合理。一般来说,任何一个使用者或者平台都不会跟作者签订这种没有时间限期的转让合同。因为这不符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我认为,这种合同应该是有期限的。实践中,一些网文作者退出原来的平台,结束与原来“东家”的合作,“改弦易张”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我建议,平台与作者的合同应该严谨、细致、语言规范,应该明确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双方都有所限制。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被曝出的合同中还有其他几种形式的“霸王条款”。如果民事主体利用对方的弱势,在这种情况下订立合同,可能会符合《民法总则》所说的显示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使当初得到了作者的同意,也是可以撤销的。
举例来说,在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的初期,当年的盛大文学与网文作家也就格式合同产生了争议,当时作者能获得的分成比例非常低,似乎是平台拿七成,作者只有三成。最后经过相关部门介入,分成比例定为了现在作为惯例的五五分成。所以,合同是否有效一方面要看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也要看合同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确定的公平原则等。
新京报:现在很多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动漫、游戏、短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视听作品。平台在获得作品的改编权之后,往往忽略提及改编作品的原作者。不少网文作家就此提出呼吁,希望原作者可以获得改编作品的署名权。这样的要求是否拥有法律依据?
张洪波: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只能是财产权,也就是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与之相比,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即精神权利,人身权是不可以被转让的。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怎么署名,署什么名,封面、扉页、版权页等署名的方式、位置等。即使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任何形式,原作者仍然拥有署名权。
与署名权一样,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属于人身权,不可以被转让。但作者如果没有时间修改,可以委托、许可平台或他人进行修改,行使修改权,可以约定修改后的作品应该得到作者的许可,也可以不做这样的约定,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至于改编权,究竟是作者改编,委托别人改编,还是委托平台改编,在合同当中都需要有明确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平台跟作者都要签订一个总的合同,就是我们所说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至于影视剧或者其他作品形式的改编,能产生较大经济收益的行为,往往还会签署单独的合同或补充协议,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怎么行使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平台对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甚至仅仅利用作者在市场形成的知名的署名、已有作品的人物名称,进行与作者作品内容毫无关系的改编、演绎,都是不被允许的。
作家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相互间的理解。从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各自的收益来说,双方都要基于平等协商的原则。我们需要承认的是,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网络文学平台把网文作家的一些经济权利或者财产权掌握在平台手中,这么做有利于平台的进一步运营。这既是现实,也是合理的商业运作手段。但是,平台不能大包大揽,剥夺了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新京报:在这个时间点上,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在征求公众意见。你怎么看待不少网文作家呼吁共同提交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行为?网文作家还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方式?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资料来自人大网。
张洪波: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是在6月13号之前截止,我们也在组织专家组织会员商量,也会去一些平台和机构调研,了解大家的这种诉求。
部分网文作家特别关心著作权法的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我觉得这是多虑的。就如之前所说,网文作家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委托关系,即使平台试图使用单方面的措辞进行解释,也没有法律效力。网文作家不用担心某些平台会利用此点钻规则的空子。我们欢迎网文作者分别或有组织地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尤其是网文在网络新媒体被转载、被传统报刊转载、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被侵权盗版等方面提出专业的、建设性意见,选入教科书或其他图书,如何更有效保障网文作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顶层设计,这对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行业发展会有帮助。
我也想就此机会进行呼吁,希望相关的团体或机构,比如中国作协下属的网络文学工作委员会,地方作协下属的网络文学协会等等,可以借此机会组织起来,帮助网文作者维权,规范有关合同。就中国而言,电视剧的编剧有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就国外而言,美国有编剧公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行业发展,代表网文作者的平台、有关团体可以有组织地、很专业地与制片人协会谈判,与影视公司谈判,甚至包括与政府财税部门谈判减免税收的问题。从目前来看,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文字工作者,代表网文作者的机构团体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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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匿名律师
(多年从事版权起诉案件)
签订“霸王条款”,还是利益平衡的问题
新京报:就目前网络上曝出的合同细则来看,阅文集团与网文作者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或漏洞?在法院受理中,类似案例一般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律师:首先,不管是著作权相关合同,还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都需要在合同中对约定的事项做具体、明晰的表述,以达到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意。就目前的信息来看,阅文集团提供的合同可能是一种框架性协议,概括性的规定,就其运营实际来说,也很难做到针对特定作品做详细的权利归属约定,所以,大概率是和作者约定一个概括性的权利约定,但是这类约定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就存在双方实际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不认同等情况,也涉及所谓“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等因素,因此,很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其次,著作权法17条对委托创作作品也有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我认为对涉及作品权利归归属的委托创作合同,本身应当是具体、明晰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如果缺乏具体明晰的约定,那么作品的权利应当还属于作者。
总的来说,由于协议本身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对所涉问题理解可能并不相同,特别是平台再借助自己的优势推行一些所谓的“霸王条款”。对于这类案件,在法院审理中还是主要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本原则是看双方对争议事项是否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释等等,在法律实践中并不是复杂问题。
延伸阅读·版权争议
《版权战争》作者:杨延超 版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7年10月
新京报:就你接触的案例来看,网络文学平台与作者之间版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律师:大部分的网文作者在合同谈判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极少数头部作者不需要依赖平台,在谈判中可能有议价的空间,但对于绝对多数的网文作者而言,其实还是要借助平台的流量,才能让他的作品可能更多的传播,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这背后其实还是利益平衡的问题。
大多数的网文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其实对“霸王条款”心知肚明。在现实情况下,通过转让著作权、改编权和修改权,他们可以相比其他作者更快地获得经济利益。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双方认知一致,作者在日后反悔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平台与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挺常见,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类似的版权纠纷并不棘手,通过合同具体内容、沟通记录、金钱给付行为等线索不难还原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次事件之所以成为公众的焦点,在我看来还是平台自己在合同约定中存在的内容,超出了大部分网文作者能够接受的预期。
新京报:网络文学的改编作品由于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往往成为版权纠纷案件中的主要对象。改编作品的版权纠纷的争议点主要在哪些方面?
律师:改编作品产生的合同纠纷,受到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和各种新形式媒介的产生的影响。在智能手机普及以前,合同约定中的“网络”一般就是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出现让早先合同内容中明确的部分出现了模糊性的定义。
改编作品的版权纠纷,主要还是改编的程度,以及新作品形态的出现导致纠纷,比如近年很火的短视频,改编权人可能还需要获得原权利人更多的授权才能更好的运营和维权。
对原作进行过度改编,也会产生法律问题。比如网文作者“天下霸唱”起诉根据其作品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